公诉人得出这种推断,采用的是以行为解释目的的思路。
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从目的去解释行为,也可以得出另外一种结论。”
说完,他把目光转向廖文昌:“被告人,请问当时你从谷少康那里提取的300万元现金放在哪里?”
“放在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里。”廖文昌回答说:“我从谷少康那里取到现金后,就去了齐江市的店铺。当时,我还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其他地方,执行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那你动用菜刀的时候,想过要砍死或砍伤那些找上门的执行干警吗?”罗小川继续问。
廖文昌摇了摇头,说:“没有。我当时就是想把他们赶走,不让他们发现那300万元现金。”
罗小川满意地点了点头:“好,下面继续我的分析。
被告人返回齐江市的店铺时,300万元的现金还放在轿车的后备箱里,没来得及转移,这个时候,执行干警赶到了。
毫无疑问,被告人当时想的,一定是如何保住那300万元的现金,而要保住那笔现金,他首先能想到的方法,就是把执行干警赶走。
当然,被告人不会傻到上来就驱赶执行干警的地步,因为这样做反而会适得其反,加重执行干警对被告人的怀疑,更何况执行干警还是一路跟踪被告人到的齐江,如果怀疑的话,自然也不会放过他当时驾驶的那辆雪佛兰轿车。
所以,被告人要赶走执行干警,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而这个时机就是执行干警要扣押店内防盗门的时候。
我刚刚提到过,被告人赶走执行干警的目的,是想保住后备箱里的那300万元现金。我们从这个目的出发进行分析,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被告人当时动用菜刀的行为其实只是在想吓走执行干警。
另外,从法庭调查阶段播放的执法录像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当时只是把执行干警赶出了门店,没有继续追出门去,也没有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而且,在一名执行干警返回门店取回落下的卷宗时,被告人也没有出来追出来,而是把卷宗还给了执行干警。
从这些细节都可以看得出来,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保持着克制,没有也没打算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
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动用菜刀的行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罗小川的这番辩词让陈默雷又是一惊,不过这倒也让他彻底看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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