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事实不清,不能作为量刑的基础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只能认定廖文昌隐匿了310万元,也就是转手那套复式房所得的钱款,而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1000万元。
当然,我方不否认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推断是合情合理。
但这并不排除案情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我的当事人的确是想利用谷少康的借记卡隐匿1000万元的个人财产,但那是他的一个长期隐匿财产的大概计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实施,他只是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310万元,本来他想继续实施这个计划,没想到中途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这个计划被迫中途夭折了。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我不敢完全断定我的推断是完全正确的,也不敢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好人,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公诉人的推断也只能是推断。
所以,我方认为,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原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这就像法律谚语所说的,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其次,我的当事人已经当庭认罪,并表示今后会尽可能地偿还债权公司的债务,这说明我的当事人有认罪悔罪的态度。这一点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谢谢。”
秦怀远问公诉人:“公诉人还有没有辩论意见?”
林刚停下手里的笔,说:“有。刚才辩护人的意见听起来是有些道理,但我要提醒辩护人一个事实。
证人谷少康是个生意人,如果他没有帮助廖文昌隐匿了1000万元,如果他才是这张借记卡的实际使用人,那他为什么要做出对这1000万元债务兜底的承诺,这不是一笔赔本的生意吗?他这么做不是很不合常理吗?”
“不,他这么做是合理的。”罗小川解释说:“谷少康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财产,不管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还是310万元,都已经涉嫌犯罪了。
而他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取得债权公司的谅解,好尽可能地争取缓刑,因为即使他事实上只是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310万元,但借条上所记载的数额却是1000万元,这就不得不让债权公司产生合理的联想和怀疑,认为他实际上帮助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不作出1000万元的兜底承诺,他恐怕很难获得债权公司的谅解,也很难争取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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