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李芳干实则并没有接到诏令。
朝鲜王李福生的诏令在朝鲜境内疯狂流传,而最后的结果就是,李芳远和李芳干二人,不顾天朝威严,置朝鲜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妄图在起战争。
刻意的渲染,虽然会让人反问,但明朝军队也并没有给他们反驳的机会。
大明太始五年,二月初四,明军攻破江陵,俘虏李芳干及一众朝鲜大臣,俘虏李芳干对焚毁朝鲜王宫,焚烧兄长,侄子,侄女,嫂嫂之事,如数承认。
大明太始五年,二月初七,南境明军,在釜山抓获李芳远所部。
朝鲜的第二次王子之乱,以大明朝廷武力干涉而告终。太始五年,二月十四,中央朝廷下诏,重订朝鲜都城于新义州。深感战争带来的危害,大明朝廷同朝鲜王室,签订了国防边境条约,规定双方边境,史称庚辰条约。
条约限定,朝鲜同大明以鸭绿江为界,江北为大明领土,鸭绿江中游的狼林山脉以西归朝鲜,山脉以东归大明。狼林山脉一路延伸到整个咸兴平原,全数归属大明。
条款其二:朝鲜承担大明维护朝鲜和平,镇压暴乱之军费,合计黄金七十万两,分十五年以朝鲜赋税为抵押,每年支付大明五万两足量黄金,总计七十五万两黄金。
条款三:鉴于朝鲜境内,不服王化,不尊天意,不敬圣君,为防朝鲜在有暴乱之事,使得边疆子民,遭受战火之苦,大明于朝鲜驻军一万八千四百人,共计四个卫满编。
分别为,釜山卫,蔚山卫,开城卫,义州卫。朝鲜每年支付军费共计一千三百万贯宝钞。
条款四:为维持友邻和睦,朝鲜于义州,开城,设立大明免税区域,大明朝廷治下商贾,开设商铺,不缴纳任何税费。
条款五:无大明朝廷天雷王恩准,朝鲜国王,不得离开义州,以防祸事。
前边的方世玉将义州赐给朝鲜做都城,换取朝鲜东北的整个沿海地区和咸兴平原,这些虽然有得有失,大明处于得利方。
但真正让方世玉满意,并且大明官方一直认同的,还是条款的最后一条。
条款六:限定朝鲜一应货物,结算标准皆以大明宝钞为准,定大明宝钞为朝鲜境内唯一可通行货币。
结语:大明太始五年,二月十八日。
签署人:大明礼部右侍郎李至刚。
这是大明朝廷对外战争的第一次以条款约定的形势,而结束。
朝鲜境内的叛乱,从明军出兵,到全数剿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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