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但也绝对雇得起替你服役的人;
可偏偏你又天生是个懒蛋、是个宅男,又或是深度社恐患者,根本不想自己去找可以雇佣的人。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还~是没问题。
——把足够雇佣一个人替你服役的钱,直接交给官府就可以了;
拿了你的钱,官府会用这笔钱,给你找到一个替你服役的人,根本不需要你再操心。
换而言之:《汉律》比之《秦法》的优越性,也恰恰就在这里。
或许在后世人看来,《秦法》严明,更具有律法原则,更符合法治精神。
但如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这个时代的华夏文明而言,法制,实在是一个有些过于先进的概念。
与之相反的,是明明不那么具有原则性、不太能沾上‘法治精神’四个字的《汉律》,成为了时代的选择。
而方才,那个身高看上去明显不到六尺的人,之所以会说自己想当兵,却被内史拒绝,也正是因为《汉律》所特有的‘落后’‘愚昧’。
——《汉律》规定:成年男子身高不足六尺三寸,可以视为‘残疾人’,不需要,也不能够服兵役、劳役。
而六尺三寸,换算成后世的度量衡,便是大约一米四五。
当然,六尺三寸,并不是汉室军队对兵员的要求,而是《汉律》对残疾人,也就是类似‘侏儒症’患者的判断基准线。
具体到如今,无一例外‘择优录取’的汉室军队,身高没到七尺二寸(一米六五),连报名都报不上去!
真到了决定录用/淘汰的阶段,出现‘身高不足七尺六寸(一米七五),就麻熘各回各家’的状况,虽不常见,但也不是没有过。
满是同情的看了看那矮小的男子,又略有些尴尬的将目光收回,众人的目光,便也随即被衙役再次吸引。
“陛下那是什么人?”
“——天子!”
“——天神太一的儿子!”
“那匈奴使者言出粗鄙,陛下自然是不屑与他计较,只任由那贼子说下去;”
“结果可倒好:那贼子仍不知羞耻,居然说什么,只要陛下给冒顿老贼赔罪,把俘虏都送回去,再派个公主去和亲,冒顿老贼,就原谅陛下的过错!“”
“嘿!”
“你们说说,这,多可笑······”
听闻衙役此言,围观众人,不知是不是沉寂于方才,对那矮小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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