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大家精力都非常旺盛,很容易出现各种奇奇怪怪的事情。
法律条文只是人类最低的底线,很多问题是法律条文无法解决的,所以单靠法律来规范社会,其实会力不从心。
所以他特别在乎的是会不会出现道德的堕落,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他会感觉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因为是他一手促成了未来社会形态的变化。
所以他一直想要寻找能够比法律更加高级的方式,来预防道德层面上的堕落,从而让社会整体积极向上,而不是整天沉迷于自身欲望当中。
在和玉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左小明的会议上,他就将自己的担忧全部给说了出来,希望他们成立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此展开深入的研究。
除了让他们发挥自身能动性之外,他在会议上也提出了一种可能性,那就是能不能撰写“德行”方面的条文,对国民从道德层面进行约束。
虽然有很多文人对道德约束是不屑于顾,但是站在社会更高层次上来说,只要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积极向上的举措,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文人可以多愁善感,可以从自身感受出发来发发牢骚,但是作为理性的管理者,必须要从整个大局出发来思考问题,而不是在乎个人的感受。
个人的感受千奇百怪,任何举措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个人感受,如果从这个出发,那就真的是千头万绪,也不可能成功。
他之所以提出“德行”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弥补法律存在的固有缺陷,从对人类更高层面上进行一定的约束。
虽然“德行”的约束力比法律要弱很多,但是也可以对违背者有一定的惩罚,例如社区劳动、罚款、社会补偿款惩罚、社会舆论谴责监督、行业禁止等等方式。
这些都属于软性惩罚模式,和前世一些民事法律有一定的重合,但是肯定不会完全相同,因为制定这个有明确的目的,涵盖的范围更广。
其实我国传统文化里面,将法律强制措施和道德惩罚措施混在一起的,也造就了我国固有的道德观念,在文明层次上,其实比西方那些国家要高级很多。
他的这个提议,只不过是重新捡起这个概念,将具备更高法律强制措施和道德软性惩罚措施分开来,避免将两者混为一谈。
法律方面的研究成果其实已经非常丰富了,我国虽然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但是经过这些年的努力,短板并不是很明显。
但是在道德层面的规范上,却是没有太大进展,很多都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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