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凶手是第一次作案,以及凶手体型不算高大强壮。”
帕特也说出了自己的观点:“凶手割下了部分死者的肩部和大腿内侧,这不是纪念品行为,看上去毫无意义,而实际上这是证据的销毁行为,这两个部位很难作为最大化刺激凶手情绪的纪念品,但是,可以作为‘刀伤掩盖咬痕’的证据,和性有关的谋杀,延续性概率较高;所以凶手还会继续作案。”
第二件案件的基本情况:死者赤身裸体,死者全身遍布伤痕,刀伤比第一个受害人要多、要广、要深;死者右大腿内侧、左手臂都被割下一块肉;没有遭到性侵犯;尸体发现地有大量血迹,是“虐尸”地点。
也就是说第一案中惨不忍睹的尸体处理方法,如果说是凶手肢解死者半途而废的成果,那么第二案的尸体处理,就像极了有意识、故意而为之的虐尸行为,凶手从无意的尸体处理(砍切尸体)这个行为中感受到了虐尸的快感,他在将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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