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在于最后一步的‘合法’外壳。”苏瑾手指轻点屏幕,放大了基金会为这三件文物准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副本——这是通过极其隐秘的渠道,从基金会某个有“道德顾虑”的内部人士手中高价购得。“文件本身近乎完美,来自一个早已解散的、注册于太平洋小岛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声称是在‘国际艺术品市场合法购得’。基金会利用其专业性和人脉,为这份文件做了背书,使其在形式上符合了摩纳哥及许多欧洲国家对于艺术品进口和交易的基本法律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仅仅以‘疑似赃物’为由,在游艇上要求扣押,很可能会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扯皮。基金会可以轻易质疑我们证据的‘即时性’和‘直接性’,主张他们也是‘善意取得’,甚至反诉我们破坏交易、损害名誉。”苏瑾冷静地分析着对手可能的反应,“游艇上的拍卖师、其他买家、甚至摩纳哥当局,在无法当场确凿无疑地证明文物为赃物的情况下,大概率会倾向于维持现状,或者要求走漫长的司法程序。而一旦游艇驶入公海,或者文物被转移,我们就前功尽弃。”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无法被当场质疑、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在交易完成、文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发难。”苏瑾沉吟道,目光扫过屏幕上各国关于文物返还和跨国执法的法律条文。
“阿九,重点分析《欧洲理事会关于犯罪所得洗钱、搜查、扣押和没收公约》(华沙公约)及其在摩纳哥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其中关于‘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扣押措施’条款。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在摩纳哥的适用情况,以及摩纳哥与我国签署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犯罪所得追缴’和‘文物返还’的快速通道程序。”
阿九迅速执行,海量的法律文本和数据在屏幕上滚动、比对、高亮显示关键条款。
“根据分析,苏瑾姐,”阿九很快回应,“有几个可能的切入点,但都存在不确定性或时间延迟:
1. 依据摩纳哥国内法关于‘涉嫌赃物’的临时扣押:需要向摩纳哥司法机关提供‘合理依据’,但法官审批需要时间,且‘合理依据’的认定标准较高,对方律师很容易提出异议,拖延进程。
2. 依据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请求摩纳哥警方协助扣押:这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三件青铜器均在红色通报名单上。但程序上,通常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总部联络,再由摩纳哥中心局执行,流程相对固定,可能无法适应游艇上瞬息万变的局势。而且,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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